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1998]134号 1998-06-0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纳税人年度亏损额和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报经管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后,纳税人方可----------”中的“审核”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补充如下: [部分废止]纳税人年度亏损额和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报经管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附件:粤地税发[1998]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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