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116号 2009-2-1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税款比例的跟踪分析制度。各市地税局要做好对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税款比例的监控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同一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的比例,以及每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中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的比例。对于两个比例明显偏低的,各市地税局应进一步查清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和预缴税额情况。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预缴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列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预缴方法进行清查,原则上对该类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实际利润真实性的审核工作,做好对企业当期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实现利润、企业申报期利润与上期利润、行业利润的数据对碰、比对工作,及时发现、评估企业申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按照预缴要求如实申报。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基层地税机关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企业预缴期间的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对预缴期间企业税收优惠的办理,加强对需办理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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