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75号 2018-04-11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关于加强文艺和体育场所的管理并提供补助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讨论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文化体育业税收优惠情况 目前,文化体育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深圳企业的情况来看,2017年,享受文化体育类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共有191户,免税额34329万元,享受文化体育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共有5户,免税额5239万元。税收优惠的实施促进了行业产业的持续发展壮大。 二、执行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深圳市文化体育业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税收优惠落实,提升企业税收“获得感”。特别是在2016年文化体育业营改增期间,持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行业大辅导等措施协助企业完成税制转换,实现税负下降。主要包括: 一是大力加强宣传。通过在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推送,对各项文化体育类政策进行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税收优惠专栏,通过12366热线电话、国税在线访谈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辅导活动,组织专题政策培训和答疑,对于文化体育企业中的小微性质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举办政策宣讲会、纳税人座谈会。 三是优化办税流程,持续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大幅度减轻办税负担。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税收政策适用及管理问题,积极向税务总局反馈,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三、对相关建议的意见 对黄伟忠等5位代表提出的“政府可适当对有突出贡献及积极带动文艺和体育私营场地给予税收的优惠和经费的财政补助,帮助企业创新经营”建议,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我局无权自行决定。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争取税收优惠政策,配合企业积极申请深圳市地方性财政补助。同时,做好文化体育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强化宣传辅导,积极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1日 (联系人:欧阳远怡 联系方式:83878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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