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66号 2004-02-23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紧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各地在每月办理“免抵”调库税额时,必须按照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数据和期末留底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并在调库计划内办理“免抵”调库手续。不得随意调库,更不得出现办理“免抵”调库税额大于上月出口货物发生“免抵”税额的现象。对已办理的“免抵”调库税额,待单证收集后按规定要办理核销手续。年底时不得出现已调库税额大于正式申报审批的“免抵”调库税额。 二、各地应加强对“免抵发生额”的统计测算,加强部门配合,加快单证回收,根据政策规定,积极办理调库,促进收入的持续、稳定、均衡增长。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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