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4]1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22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书面报告后,填写“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交给天津日报社广告处、《天津财税》编辑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4]13号           1994-09-22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发票和税务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书面报告后,填写“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由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交给天津日报社广告处、《天津财税》编辑部。第四联加盖上述两单位公章后送还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回执联附存根后备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供应(不批准印制)发票。

  五、“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由市局统一印制,从1994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丢失发票、税务证件声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