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1997]68号 1997-11-24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分类标准: (一)A类企业:规模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一般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帐证健全、纳税可信度高,税负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B类企业:规模比较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180~500万元以内,商业企业一般在300~800万元以内],帐证较健全、纳税可信度比较高,税负比较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C类企业:A、B类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企业帐证健全与否、纳税可信度和税负合理或税负比较合理的标准,由各地根据税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类别的确定 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类别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应对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以确定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 对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暂按C类企业管理。 三、A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A类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绿色纳税申报表,并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实行一表二册。即:《增值税纳税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 (二)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一律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电子信息,对附报资料较多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其他资料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方式报送。 (三)实行税源跟踪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纳税资料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对发现纳税情况异常或税源变化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分析税源变化原因,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四)专用发票使用实行按需供应,一般以60天为限,实行验旧换新。 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严格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一次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下的业务,可允许企业使用手工开具或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对未纳入仿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可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或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年销售额未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需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 (五)列入正常的稽查程序,每年一般全面检查一次(各种专项检查除外)。 四、B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B类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申报办法申报纳税,书面报送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专用发票使用实行限量供应,一般以一个月为限,实行验旧换新。 (三)列入正常的稽查选案或抽查对象,每年必须全面检查一次以上(各种专项检查除外)。 (四)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可采取“进项限额抵扣管理办法”,并在年终开展检查结算。 五、C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C类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申报办法申报纳税,书面报送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除帐证不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外,原则上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 (三)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可采取“进项限额抵扣管理办法”,并在年终开展检查结算。 (四)对取得进项的专用发票凭证,企业应在两个月内申报抵扣,个别需要延长的,应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否则,不予申报抵扣。 (五)列入正常稽查选案对象和抽查对象,每年必须全面检查二次以上(各种专项检查除外),尤其对税负低以及零税负、负税负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稽查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内部动态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类别确定后,一般一年内不变。各地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情况,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内部有升有降动态管理。类别升降调整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变动后的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上报省局。 七、本办法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管理的申报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