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6]19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2
摘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范围内适用”的规定,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在我省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191号        2006-8-22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现将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统一管理,对“2006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行每户每年限额减免税款8000元”政策的执行具体规定为: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应按照月减免限额667元(8000元÷12月=667元)按月计算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即:纳税人每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小于等于667元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月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667元的,以667元为月减免税额,超过部份照章征税。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范围内适用”的规定,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在我省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2)点关于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对信息交换使用的文书式样统一规定为附件形式,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理信息交换时应按附件填写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付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由于国家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省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进行了修改,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到省局(法规税政处)领取使用新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附件:《再就业税收减免信息交换函》(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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