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99号 2007-04-0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网自动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闽)经贸发展[2007]001号)。该项目投资总额4806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3921万元。该公司变电站电气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也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闽)经贸发展[2007]003号)。该项目投资总额4234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3521万元。经审核,该两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