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会[2005]16号 2005-3-1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颁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相关的程序,到所在地县 (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公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市 (州)财政局,市 (州)财政局于每年5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县 (区)财政部门耍加强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对2005年3月1日以前未审批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所有审批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四、各市 (州)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所属县 (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检查县 (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情况。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将定期检查县 (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 甘肃省财政厅 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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