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231号 2000-09-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有建立健全的帐册、能进行相关的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的事务所,才能给予领购发票。 二、对其经营收入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 三、对情况相似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比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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