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2年实验区管委会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2年4月20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开启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新征程,推动全区金融业等高端服务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来岚展业 (一)开办补助 支持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以及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按注册资本实缴2亿元(含)-5亿元的,最高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7亿元的,最高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7亿元(含)-10亿元的,最高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省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落户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落户奖励,其中前三家入驻的台湾金融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办公购房优惠 经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企业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标准厂房。 二、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 (一)开办补助 支持新设或新引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地方金融组织,按注册资本实缴2亿元(含)-5亿元的,最高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5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 (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内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为区内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为区内台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发生代偿损失的,按代偿损失部分的20%给予代偿补偿。 企业如已享受上级奖励,则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上级奖励比例未达到上述奖励比例的,按上述奖励比例给予补足。实验区内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如涉及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比例与上述奖励比例不一致的,以上述奖励比例为准。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经营良好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优先给予增信担保,可免收担保费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予以差异化考核。 (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入智能制造设备、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农林机械、生产设施等,并由承租人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履行租金(不含标的物成本)金额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但对于租金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予奖励。 三、发展直接融资 (一)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对列入年度省、区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给予股改、挂牌、境内外上市、再融资等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金融港 全力打造金融业态丰富、两岸资本突显、股权基金集聚、产融结合紧密、区域特色突出的平潭金融港品牌。给予金融港场地前三年租金100%补助,后两年租金减半补助的办公用房支持;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港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业务运营拓展、两岸企业入港服务、产融对接平台建设运营、权益交易、设立引导基金、跨境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专项资金列入区国资局年度预算,由区国资局牵头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金融港申请省级基金集聚区,申请成功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四、跨境通道发展奖励 加快实验区跨境通道发展,对成功通过实验区开展QFLP、FDI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单笔金额的0.4‰予以企业奖励,台资企业按单笔金额的0.8‰予以奖励,对跨境资金投在区内的,按单笔金额的1‰予以企业奖励。单家企业该项奖励年度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但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同类奖励或区内其他奖励。 五、鼓励金融创新 对区内金融类金融企业金融创新项目获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金融创新有关奖项的,按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比例奖励;获评省级其他奖项的奖励5万元;获评国家级有关奖项的奖励20万元;对经过实验区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金融创新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金融创新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加大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对符合区内人才认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支持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适用本措施的企业需在实验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规纳统、依法纳税,在实验区内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凡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承诺若因自身原因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迁出实验区,不能继续享受本措施,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全额返还;凡以注册资本金作为开办补助前提条件的企业须承诺不减少和抽逃注册资本金,否则已经兑现补助资金全额返还。 (三)本措施中支持金融港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国资局年度预算,其他奖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一口受理、一口兑现”。 (四)本措施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20]4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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