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3]527号 2003-12-2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就出口发票的使用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全省各地税务机关对出口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还存在许多问题。为此,省局决定统一全省出口发票样式,加大对出口发票的管理力度。现就出口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发票的使用 辽宁省境内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在从事货物出口业务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辽宁省XX市出口专用发票》(见附件)。对使用统一的出口发票确实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经市级普通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可为其印制衔头出口发票。 严禁企业出口货物时开具自制发票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口发票印制规定 出口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两种(式样相同),其中电脑版发票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手写版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三、出口发票的启用时间 全省统一的《辽宁省XX市出口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已经印制使用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 四、做好出口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出口发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对不按规定使用出口发票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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