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6]141号 1996-08-15 税屋提示——依据辽国税一[1999]8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这一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进一步强化了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了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同时为增值税的稽核检查工作奠定了的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现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工作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信誉程度,对其纳税申报实行分类管理。 1.经省局确定内部掌握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A类企业名单》的企业,申报纳税时,可不报送《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及附报资料(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除外)。 2.年销售额500万元(按上年销售额确定)以上,纳税信誉较好(连续两年无欠税,纳税申报及时稳定,无发票违章行为等等,下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可内部掌握为增值税纳税申报B类企业。并开列名单,报省局备案。B类企业销售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整本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取得进项抵扣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1万元以下的抵扣凭证要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3.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和销售额虽在500万元以上但纳税信誉不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入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范围的可暂不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二、对列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应一律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应报送的附报资料,在不混淆征纳双方责任的前提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确定是否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后续的稽查检查工作奠定基础,增值税申报审核的重点不应放在征前,而应放在征后。受理申报时,主管税务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按分类管理要求报送的附表是否全部报送;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按分类管理要求报送的附表项目是否填列齐全,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3.纳税申报表与按分类管理要求报送的附表之间是否有勾稽关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未列入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暂不实行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用不完、报送税务机关剪角作废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两个月使用的剩余发票,按照申报办法中两个月连续使用专用发票的办法,顺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管理,是正在进行中的“以纳税申报和优质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改革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增值税的稽核检查工作积累了一整套详实的资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应加强申报资料的内部传递和利用,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增值税申报稽查管理操作规程,使纳税申报与后续的税务稽查达到有效的衔接。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申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随时把有关情况反馈给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A类企业名单(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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