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医保发[2020]8号 忻州市医疗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0
摘要: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忻州市医疗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忻医保发[2020]8号      2020-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减征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制定此实施方案:

  参加忻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享受财政救助的困难企业等)。

  二、减征额度

  参加忻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0%征收。

  三、减征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底止,减征期限最长为5个月。

  四、减征办法

  1、减征期间新开户企业从缴费之月起至6月底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2020年2月至6月,已全额缴费企业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抵顶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3、2020年2月至6月,未按时缴费的企业,在缴纳2月至6月费用时,单位缴费部分直接减半征收。

  五、经办要求

  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基金管理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忻州市医疗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20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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