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5]11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6
摘要: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监控,通过对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个体税源增减变化的一般规律,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11号        2005-09-06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确保个体工商户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精神,针对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各直属局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因为个体税源小、矛盾多、征收难度大而放松管理。要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切实体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强个体户发票管理,促进以票管税。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是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各直属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个体户发票管理,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发票管理与缴纳税款相结合,加强对当期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对当期发票使用量超过定税额的纳税人,要及时通知其限期补缴税款,提高税款入库率,防止形成新增欠税;二是发票管理与纳税户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或督促其建立收支账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对个体大户,要在确保建账质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建账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税务代理建账;三是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纳税人有违反发票使用的行为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必须限期改正,补缴税款并实施行政处罚,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要消除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或重罚轻补的不良现象,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改善治税环境;四是内部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要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使消费索票、打击假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三、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监控,通过对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个体税源增减变化的一般规律,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四、科学定额,积极推行"阳光作业"。

  各直属局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要普遍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并采取适当形式将纳税人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省局即将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定额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同时将在部分市县进行计算机核定定额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广。

  五、要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

  各直属局要密切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配合,继续坚持同国税部门联合办证的制度,协调解决国、地税共管户开业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税款征收信息的比对,对拒不缴纳税款的国、地税共管户,由国税、地税部门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进行处罚,确保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对个体纳税人和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对未达到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序时登记造册;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对未达到起征点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范围严格核定供应发票的种类和准购数量,结合其定额核定情况,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限量供应发票;四是严格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的规定,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完善后续管理措施,实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对普通发票开具额或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及时调整定额,恢复征收税款,使其始终置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中。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