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376号 2001-07-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附件《深圳市卷烟计税价格表》执行,对需要采用“核定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卷烟,报市局批准确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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