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2]86号 2002-5-27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平地税发[2002]69号)收悉。你局反映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典当行不属于储蓄机构。因此上述宝丰县恒利典当行支付的优先股利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储蓄存款利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典当行在支付优先股时代扣代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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