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224号 2004-04-0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4]015号)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的,不得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等,没有在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而且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向省科技厅了解,省科技厅解释粤科函高字[2004]2号文虽明确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参与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但该文并没有认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4]015号)规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只要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都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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