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函[2006]605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3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343号)已下发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对于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已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登记”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参照财税字[1998]113号文执行,即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征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未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登记”)的临时经营者申请代开发票的,其申请代开发票时须提供进货发票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并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经营者发生应税销售和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属于国地税共管范围的,代开发票岗经办人应督促纳税人持国税缴税凭证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缴税及相关手续,此后凭国、地税已缴税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明领取代开的普通发票。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申请门前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纳税人,并在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以及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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