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9]610号 1999-12-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税务问题,经市府领导批示同意按省政府的意见办理,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对我市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营业税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一律限期在12月31日前改正,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逾期不使用税务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供应和自印发票管理工作以及清理应缴未缴税款工作,同时将清理结果在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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