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9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15
摘要: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项凭证或销项凭证时,应及时组织核查或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在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票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99号             1995-05-15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领导必须重视稽核检查工作,在接到《办法》后,应立即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掌握《办法》中提出的各种检查方法和检查要点,将稽核计划具体落实到人,并纳入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项凭证或销项凭证时,应及时组织核查或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在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票样。

  三、各基层局在接到异地税务机关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时,应认真组织协查,并在规定的期跟内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异地税务机关,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四、为了加强管理,从严稽核,各基层局每年检查户数应不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同时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五、各基层局应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到市局票证处。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六、关于《办法》中所附的“统计表”、“检查记录”、“核查单”等,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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