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销茶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5]29号 1995-03-0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现结合我省情况,经研究,进—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国家定点生产边销茶企业经核实,雅安市茶厂已转产,因此,只就雅安茶厂、荥经茶厂和天全茶厂及其所属分厂生产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我省省定点生产量边销茶企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问题,我局已专题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在未同意免税前,一律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我省从事边销茶调拨、批发业务的44个经销单位(含批兼零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名单见附件);对所列免税边销荼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零售企业经销的边销茶,以进货发票为依据,从国家定点生产边销茶企业购进或上述所列的边销茶经销单位进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实行对边销茶生产、经销免征增值税,是党和国家照顾少数民族在税收政策上的体现。请各地认真严格执行。为正确地执行政策,各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检查企业销、进货发票,加强联系,注意和防止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骗国家税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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