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7]9号 2007-04-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精神,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其改制前拥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免征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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