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1999]8号 1999-08-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国家住房改革,实行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启动我省房地产消费市场,大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有关具体征管办法另行下达。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1999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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