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18〕88号 2018-11-05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等土地: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二等土地: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三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四等土地: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1〕430号)同时废止。 关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2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规定,各市、县政府要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贯彻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减税降负要求,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相关规定,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规定,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税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结构性降低税额标准。维持一等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不变,适当降低其他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其中,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维持18元/㎡不变;二等土地由15元/㎡调整为12元/㎡;三等土地由12元/㎡调整为8元/㎡;四等土地由9元/㎡调整为5元/㎡。 (二)微调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将宣州经济开发区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为四等,其他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考虑到市区开发区名称及道路名称变更,《通知》作了相应调整。 四、执行日期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1〕43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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