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涉及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符合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的文件; (三)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在财务核算、生产工艺和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区分的相关证明。 第三条 纳税人在财务上应对免税项目的矿产品产量、销售量和销售额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免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管理台账,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定期复查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及时停止减免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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