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8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管理台账,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定期复查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及时停止减免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改革相关精神,做好资源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特制定《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涉及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符合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的文件;

  (三)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在财务核算、生产工艺和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区分的相关证明。

  第三条 纳税人在财务上应对免税项目的矿产品产量、销售量和销售额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免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管理台账,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定期复查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及时停止减免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