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皖政办〔2022〕12号 2022-09-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我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我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各市根据任务分配数抓好落实。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年度推进计划。(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残联)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年行动中,省、市级国资委(办)每年会同同级残联组织一次定向招聘残疾人活动。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各级国有企业监管机构,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福利彩票中心、省体育彩票中心对残疾人申请福利彩票销售点、体育彩票销售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福利彩票点和体育彩票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定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助残提供各类培训等必要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办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带头为残疾人设置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税务局、省工商联) (四)引导残疾人组织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打造特色品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活动。(责任单位:省残联) (五)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并提供适当补贴。三年行动中,全省每个县(市、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少于2个。(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经县(市、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时可不计入收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残联)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残联)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帮助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中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在实名制登记的基础上,对就业培训数量、质量和就业帮扶率实行考核评估。依托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单位定点帮扶项目资金要向残疾人就业倾斜。(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七)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及早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优先推荐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岗位,争取残疾人大学生通过“一人一策”实现“一人一岗”,全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2+N”招聘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八)促进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创业。加快建成安徽省盲人按摩(康复)医院。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依托市场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机构,按就业人数给予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运用市场化手段择优选择培训主体,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转化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办好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增加招收残疾人学生规模,让符合条件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并享受相关资助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监管机构,配合单位:省残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省税务局、省残联)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资金保障。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为。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皖政办〔202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十三五”期间,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城乡残疾人实现新增就业9.36万余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精神,省残联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残工委及省残疾人专门协会意见建议,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起草《实施方案》(送审稿),经省政府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3个部分,分别为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保障条件。 1.目标任务。以我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各市根据任务分配数抓好落实。 2.主要措施。紧扣残疾人群体,从十个方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引导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就业,残疾人家庭增收。让残疾人过上更加体面和更有尊严的生活。 一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二是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四是引导残疾人组织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五是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六是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七是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八是促进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创业。加快建成安徽省盲人按摩(康复)医院;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九是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十是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保障条件。明确了政策、资金、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条件。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各地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操作性。《实施方案》将三年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到16个市,并以附表的形式随文印发。 二是突出针对性。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因收入提高而取消低保待遇,影响其就业积极性”的实际问题,提出“经县(市、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时可不计入收入”的针对性措施,将会极大提高有关残疾人群体就业积极性。 三是突出创新性。提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办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带头为残疾人设置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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