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381刑初158号 发文日期:2021-03-0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瑞安市文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公司进项不足,法定代表人叶某(已相对不起诉)指使采购员徐某(已判)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后徐某联系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瑞安市文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由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72640.86元。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瑞安市文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案发后,瑞安文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叶某、徐某等人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证实虚开通知单,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潘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文忠 人民 陪 审员 林海平 人民 陪 审员 江松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季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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