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233号 2004-8-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可于次月一日后十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直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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