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川国税函[2009]218号 2009-08-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款第一第二“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五条第一、二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油在川渝两省市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2008]134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四川石油管理局三家单位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事宜作以下补充明确: 一、税收管理方式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对其生产性劳务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和清结算办法。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鉴于近年来其增值税一直有留抵税额,待该企业产生应纳税额后,省局再明确税款分配方式。 四川石油管理局: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 二、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清结算增值税的计算 (一)预征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环节为:天然气的开采、净化、管输环节,原油的开采环节,生产性劳务发生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二级机构所在地。 各预征环节增值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天然气井口产量×15元/千立方米 2.原油开采的预征税额=原油井口产量×30元/吨 3.天然气净化的预征税额=天然气净化量×6元/千立方米 4.天然气管输的预征税额=天然气管输收入额×6‰ 5.劳务发生地的预征税额=劳务收入销项税额×2% 6.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二级机构所在地的预征税额=劳务收入销项税额×1% 当川庆钻探工程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发生明显变化时,省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企业下一年的预征额和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清结算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应依据其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生产性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各预征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清结算环节应补(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清结算环节应补(退)税额=∑销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在川分支机构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在渝分支机构在川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各预征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 当出现预征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情况时,省局可根据实际决定在当年暂停预征。 三、[条款修订]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预征税额 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每月8日前将天然气开采、净化、管输,原油开采环节的实现数(产量、收入)提供给川庆钻探工程公司,由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依据省局确定的预征额(率)和预征环节计算预征税款,向各预征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期次月将各预征地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集整理完毕,并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1.川庆钻探工程公司按月计算出当期的结算税款,并附上《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二)、《进销项税额汇总统计表》(附表三)、《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附表四)、《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预征税款情况统计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在川分支机构按月填制增值税一般人申报表,并附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附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渝共同进项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1
附件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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