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23]8号 2023-01-2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见效。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现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23〕8号)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依据是《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3年第21号),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低工资水平也逐年不断提高,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7年、2019年先后10次调整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1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同比增加180元,增幅10.5%,小时最低工资同比增加2.8元,增幅18%。 二、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调整为18元。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的主要考虑 (一)法规政策的刚性要求。一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3年第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要定期调整最低工作标准,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二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计划》提出计划到2035年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而最低工资标准在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2年我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并明确2022年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是“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三是人社部今年也要求各地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据统计,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间隔为2-3年,我省原标准到2022年底已执行了3年,按照部里“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稳慎把握调整节奏”的要求,经人社部最终批复,确定2023年2月调整执行。 (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最低工资规定》第10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一是《2022年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评估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近3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占人均GDP的比重分别为41%、40%、36%,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国际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GDP的比值平均水平应保持在50%左右。二是2019-2021年,我省社会平均工资的实际水平不断提高,月人均分别为6085元、7023元和7607元,年均增长11.8%,而最低工资标准占社会平均工资的28%、24%、22%,比重明显偏低,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三是2021年我省城镇居民20%最低收入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2019年增长6.7%,低收入户平均每1就业者赡养系数为2.94,而原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不能满足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四是城镇居民消费价格3年增长2.5%、2.6%和2.8%,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3年增长7%、15%、8%;今年,全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4.2%,因此,随着上述各项指标的变动,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亟待相应调整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让低收入劳动者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劳动者期盼和企业预期。根据《2022年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评估分析报告》数据显示:一是17744名被调查劳动者中有86.94%的劳动者认为2022年有必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的压力近年来持续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愿望较为强烈。二是影响企业人工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是物价39%,其次是招工难33%,社保费用16%,排在最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标12%。表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并不是影响企业人工成本的最主要因素,不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大幅上升。调查中还发现,59%企业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招工不受影响。三是近3年城镇新增就业年均保持在6万人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就业局势总体保持稳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会对就业造成显著影响,绝大多数企业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招用新人。另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2年和2023年对全省19万余名企业职工薪酬调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用工单位的工资水平已远超现行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当。 (四)吸纳就业稳定企业用工的需要。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法定劳动标准,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从其他省市区调整看,近两年全国共有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省现行标准在全国31个省份第1档标准(即省会城市标准)对比中位居第30位,明显靠后,不利于增强我省人力资源竞争力,不能满足企业转型升级中对人力资源的需要。二是最低工资标准多用于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特别是平台经济的兴起,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不少农村家庭成员在企业就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收入处于较低水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劳动者提高收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十分必要,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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