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10]82号 2010-12-1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是进一步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票据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重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使用、核销、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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