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宁波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函 税管函[2014]22号 2014-04-22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11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第17号公告,决定启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明确了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要求和申请程序。现接到宁波银行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请求,经研究,通知如下: 鉴于宁波银行按照海关总署第17号公告的要求,已经完成技术联调和业务测试工作,具备了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条件,因此,同意其在你关区正式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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