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00149号建议的答复 何潇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好助力组合拳破解我市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生存危机的建议》(第20200149号)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税务部门职责,就您提案中“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其中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免征增值税的,也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关于减免租金的业主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租金的业主,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上述已出台或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会认真对待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0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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