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2008]86号 2008-10-28 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取暖期起调整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发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暖补贴由原来一次性发放,改为按取暖逐月列入工资单发放。取暖期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四个月,从当年11月起开始发放。 二、根据规范津贴补贴情况,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计发标准为: 1、机关在职人员:公务员,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技术工人,本人10月份当月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普通工人,本人10月份当月的岗位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前,暂按本人10月份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所聘岗位对应的机关同职务等级非“限高”单位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 3、机关离退休人员:离休干部,本人当年10月份当月的基本离休费与规范后的“离休人员补贴”之和(“离休人员补贴”按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核定);退休人员,本人当年10月份当月的基本退休费与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和(“退休人员补贴”按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核定)。 三、其他规定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标准,暂按以下比照关系确定:聘任到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副省级;聘任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正厅级;聘任到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副厅级;聘任到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正处级;聘任到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副处级;聘任到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正科级;聘任到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科员;聘任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办事员的标准。离退休人员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此标准和比照办法,仅适用于计发取暖补贴,不涉及各单位其他补贴的发放。 2、取暖补贴计发标准调整后,取暖补贴仍从原来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2008年起开始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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