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24〕3号 2024-05-17 前海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现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反映。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纳税年度内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者在前海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者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 (一)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劳务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宝安区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者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当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香港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香港居民办理减免手续的,向其在前海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应当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香港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3〕144号,以下简称《前海规划》),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3月21日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政策实施后,有利于实现香港居民在香港和前海的税负趋同,更好地吸引更多港人集聚前海创业就业,促进前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及时明确前海香港居民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实施办法》。 二、适用主体和范围 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取得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宝安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均可享受该政策规定优惠。 三、具体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取得来源于前海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四、享受税收优惠程序 符合政策条件的香港居民,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减免税额,向其在前海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申报办理退税。关于办理的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共同发布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五、其他事项 因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与本实施办法税收优惠性质相似,故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对于前海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仅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