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24〕12号 2024-12-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 屋附件: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一、相关背景 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国实施。我省是前期试点省份,目前执行的是2016年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照国家最新要求,我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对我省现行的相关税目税额等税制要素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新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办法)。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部分税目税额。以沿用原有税目税额为主,国家办法有不同要求的,主要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调整税目税额。 (二)增加一项优惠政策。在我省办法中增加“对工业用水达到国家定额先进值的企业减征20%的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表述。 (三)调整纳税人纳税申报地。明确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三、执行期限 我省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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