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问题的研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杨广水 人气: 时间:2009-03-16
摘要: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问题的研究   有人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不汇算清缴,还有的说,实行定率征收的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不汇算清缴,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的还是实行定额征收的,凡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额=减免税率的项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5%-享受的优惠税率)

  对既有全额免税的项目又有减免税率的项目,其两者的免税额相加之和即为总的减免税额。

  (5)核实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

  在正常情况下,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前期(月或季)《申报表》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加上当期《申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因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查补数和有关部门的代扣代缴数。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允许的话,纳税人也可以同时将查补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收入与账面核算的数字一并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

  (6)计算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5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2、按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按经费支出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

  (1)核实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填入《申报表》的第4行或第7行。

  除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外,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将应确认为而未确认的成本费用支出列入当年应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但应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支出,如超支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指出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第6行或第10行。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2行。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4)核实减免税项目金额,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3行。

  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享受全额免税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等等。

  对全额免税的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

  对享受减免税率的减免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享受的优惠税率)

  对既有全额免税的项目又有减免税率的项目,两者的免税额相加之和即为总的减免税额。

  (5)核实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

  在正常情况下,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前期(月或季)《申报表》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加上当期《申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因未记入成本费用总额的查补数和有关部门的代扣代缴数。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允许的话,纳税人也可以同时将查补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与账面核算的数字一并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

  (6)计算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5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3、实行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于实行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和申报期末应缴纳的税款时,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计算本年度尚未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第15行,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合计数(12个月或4个季度的)填入《申报表》的第12行,将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算减免税额方法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第13行,将截至本年度前期(月或季)已预缴的税额合计数填入《申报表》的第14行。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定率或定额时,在其计税依据中已包括减免税收入额或成本支出额及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的扣除额,那么,在进行上述应纳税额计算时就不能再考虑和计算减免税额和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金额了,只能在计算、申报调整定率、定额或按查账核实征收方法汇算时考虑了。

  (二)按查账征收办法计算、核实企业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的定率或定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后,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实际或应该发生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查账核实征收政策和办法核实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并根据核实的结果按以下方法处理:

  1、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核实的结果如果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根据《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上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实的结果如果实行定率征收的,其实际所得率高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应行业的最高所得率20%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一年度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缴纳,或申请实行查账核实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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