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09-07-03
摘要:中小企业的标准: 工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4)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前置办理条件
  申请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程序后,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证明;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投资企业的章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情况说明。
  (二)办理程序
  已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底以前,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4)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说明。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4、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
  6、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及核算说明。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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