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发票的作废、查验及红字发票问题:新文件首次对此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新文件对有关政策制度和处置进行了重申 此外,新文件在附件中分别详细提供了即将使用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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