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有关解读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16
摘要: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2006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新文件...

  3、对发票的作废、查验及红字发票问题:新文件首次对此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新文件对有关政策制度和处置进行了重申
  国税函[2004]557号明确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新文件改称”税控器具“)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新文件对上述政策事项进行了重申。同时,为了保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发票》工作的顺利实施,新文件指出,总局将于2006年7月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有关试点的问题另行通知。

  此外,新文件在附件中分别详细提供了即将使用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