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有关解读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16
摘要: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2006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新文件...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2006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新文件)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并对有关具体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与此同时,文件明确要求“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项政策新规,现对照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着重就其变化点与不变点进行如下解读。

  一、新文件对于“代开发票”事项表述更严谨
  新文件规定,“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而国税函[2004]557号则规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容易让人产生“纳税人要代开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税务机关不代开发票”等歧义。

  二、新文件明确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发票
  新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此项政策内容在国税函[2004]557号根本未加以涉及。同时,由于政策变化,新文件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三、新文件对发票印制及所用纸张作了新规定
  国税函[2004]557号第二条规定,《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而新文件则要求“《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账联45克),背涂为蓝色。”即发票印制只能“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所采用的纸张由“压感纸”取而代之以“干式复写纸”,同时严格规定“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账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新文件对发票联次和发票规格进行了变动
  一是关于发票联次。国税函[2004]557号规定,《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新文件将“发票联”与“抵扣联”的联次进行了相互对调,规定“《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二是关于发票规格。国税函[2004]557号规定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92mm×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新文件规定“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即发票长度仍为241mm,而宽度则增加了25mm.同时,大家要特别注意:1、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2、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3、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必须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新文件对《货运发票》的开具提出新要求
  新文件对开具《货运发票》共提出了8项具体要求,比国税函[2004]557号增加了一条,其中第(一)、(二)、(三)、(四)和第(五)条新旧文件内容基本未作什么变动,只是将原文件“税控收款机”表述为“税控器具”;第一条从“《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修订为“《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但第六、七条要求进行了大变动,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情形增加了第八条要求。
  1、对于第六条有关印章的使用问题:国税函[2004]55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新文件特别要求,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2、对于发票的信息及参数设定问题:(1)发票的信息。国税函[2004]55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新文件对此修订为“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并删除了“《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这句内容。(2)、参数的设定。新文件规定,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即参数项目少了“完税凭证号码”这个内容。相应地,代开发票由原来的10个参数减少为9个参数;而自开发票仍是设定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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