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02-03
摘要: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1989-02-03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89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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