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6]193号 1996-08-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6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郑国税发[1996] 259号《关于水源开发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水源开发费是自来水公司对新增用水户在申请计划用水时按计划日供水量一次性收取的,是在销售自来水之前而不是随同销售收取的。据此,我们意见:你市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不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审计署驻郑特派员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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