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8]38号 1998-11-0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厦国税征(1998)0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的要求和部署,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征,保障公平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确保《通知》有关加强加油站税收管征措施的落实到位。在《厦门市税控收款机、计税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未颁布实施前,现就加油站加油机税务签封工作的实施,通知如下: 一、组织人员对我市范围内的从事机动车辆加油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各类加油机,实行签封,加贴有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市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封签。 1、封签的管理:封签统一由市局印制,各直属局、区局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向直属管理局领取。封签的领取、保管、使用、核销,按税收标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领、用、存的登记管理。 2、签封工作的实施:根据各类加油机的型号类型,对可能篡改、删(消)除已售油料累计数量、金额记录等关键设备,进行签封。签封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的税务人员进行,签封时,必须有加油站的管理人员在场,并对签封时各台加油机各种标号的已售油料的累计数量、金额进行记录,填写《加油站实施签封工作记录表》,经加油站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加油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在记录表上注明。 3、签封实施中,必须将印有有关实施人员或抄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传呼的“税务联系卡”分发予加油站的相关人员,以便工作联系和服务。实施人员还要将有关签封的一些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被实施对象(告知内容见附件)。 4、实施工作必须于1998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有关管理。 1、加油机签封后,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拆封的,负责签封或抄表的人员,必须按照纳税办税服务文明承诺的要求,到现场,对加油机的封签进行检查,确认未被私自拆封或损毁的情况下,对有关加油机各种标号的已售油料的累计数量、金额进行记录并经加油站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予以拆封。业户拆机修理完成后,应按照规定重新予以签封。有关拆封及重新签封的工作事项,均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填写《加油站拆(签)封情况记录表》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拆(签)封的时间、理由、加油机已售油料的累计数量、金额、实施人员姓名及加油站管理人员姓名(签名)等。 2、负责签封或抄表人员因休假、参加会议或离市外出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在休假或离岗前,报告部门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离岗,不得擅自离、脱岗和私自将工作职责交、托其他人员代办。有关部门领导应立即指其他人员接替,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3、负责签封和抄表的人员,要采取各种办法(包括每月的抄表),对分管的加油站的签封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毁损的封签,要及时进行更换并记录。 三、其他事项。 1、实施签封及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资料,与每月的抄表记录,必须装入分户建立的管征档案内,作为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依据。 2、对签封实施过程及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各局要注意收集,征询意见,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市局征管处,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3、各局的管理、征收部门,对签封的实施及管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履行工作职责,搞形式应付,造成管理工作失误和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签封实施及管理工作中,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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