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处理原则 对自查认真、彻底,经税务机关检查认为信誉程度高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少检查的次数以促进纳税人向规范纳税方向发展。 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由纳税人自报缴库,稽查局从轻处理。 对纳税人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而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在两年内取消“自查自纠”资格。对性质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恶劣,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要予以曝光。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的威慑力。 做好自查收入的统计上报工作。自查收入应纳入稽查查补收入。各级稽查局要做好对企业自查查补收入的统计上报工作,与正常查补合并计算稽查收入完成数。 第六条 备案程序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列为自查自纠的纳税人,自查前必须将纳税人名单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备案。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对纳入自查自纠名单的纳税人的检查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条 档案管理 通过将纳税人自查自纠和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进行整理和记录,建立纳税人档案库;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制度、申报纳税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为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八条 具体操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要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实施《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规操作。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相应文书,并报送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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