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3]7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9
摘要:对纳税人自查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纳税人的自查申报表,填写自查查补入库通知单。纳税人的自查申报表、入库通知单各一式四份,一份交征收部门,一份交管理部门,另两份由稽查局和纳税人分别留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3]70号        2003-05-1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优化税务稽查服务,推进诚信纳税,是净化税收环境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设计相关的表证单书(表证单书中,申报表和缴款书仍用全国统一式样),于6月10日前报省局稽查局备案,切实做好本办法的落实工作。

  附件:《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加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规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查自纠的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特制定《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实施范围

  在税务机关开展的税务检查中,除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外,可以实行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办法。纳税人自查自纠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实施对象

  (一)经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

  (二)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申报正常且在二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及违章处罚记录,并经税务机关评定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

  (三)在未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地区,可在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中选择实施对象;

  (四)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其他部门转交、转办案件,以及 “三无”企业的检查等,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方法和步骤

  具体实施,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查前告知。对纳入自查自纠范围的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进行查前辅导。

  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

  1、根据本办法规定,稽查部门将某纳税人列为自查自纠对象的决定。

  2、查前辅导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3、其他需要通知的内容。

  查前辅导的形式可采取集中辅导、单户约谈等,内容包括:

  1、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自查要求、违法处理等内容;

  2、讲解自查表及自查报告等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3、接受并回答纳税人对涉及检查范围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

  4、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需要辅导的内容。

  (二)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查自纠时间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结束后,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说明自查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并附列有关证据,一并送交稽查局,由稽查局对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

  对纳税人自查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纳税人的自查申报表,填写自查查补入库通知单。纳税人的自查申报表、入库通知单各一式四份,一份交征收部门,一份交管理部门,另两份由稽查局和纳税人分别留存。征收单位收到纳税人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后,要在缴款书上注明“自查查补收入”字样。自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期限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稽查局须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和征收单位反馈的税款缴库情况,建立纳税人自查查补收入台帐,正常反映入库、缓欠及追缴情况。

  (三)税务机关检查。对实行自查自纠的纳税人,正常检查照常进行,不得以纳税人自查自纠代替税务机关的检查。

  (四)查后反馈。税务机关对自查自纠纳税人的检查结束后,应结合查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审理部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区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和分析,采取稽查建议等形式,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时限和要求。对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与执法上的问题,各稽查局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以便整改,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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