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罚息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 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的,将按日万分之五自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违约金,公司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有其他的子公司记入了财务费用,请问哪种处理方法正确? 解答: 会计核算,当然要遵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有如下规定: 6603财务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6711营业外支出: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2.《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实都不是非常清晰,无论计入哪个科目都能从中找出支持点:计入“财务费用”的理由,罚息也是利息;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理由,罚息不是经常发生的,属于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 因此,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谁也不能说服谁。 不过,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该问题,我们会计核算的结果形成的会计报表,是为了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 当企业从不同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借入资金时,可能贷款利率水平并不一致,但是无论利率水平高低,支付的利息在费用化时都是计入“财务费用”,而不会将高利率的高出部分计入其他科目。 企业之所以会出现罚息,根本原因还是企业资金紧张导致的。通常情况下,企业资金紧张的话,融资的利率水平自然就会升高。 如果从真实反映企业融资利息水平的角度和不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看,我认为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更加合适。 对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为增强各成员企业之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应在集团层面做出统一要求,对于同一经济事项按同样的规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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