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5]9号 2005-06-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停止使用V2.0和V2.1版采集软件,一律采用V2.2版的采集软件采集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 gov.cn)下载采集软件和检查软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软件安装使用。 三、纳税人在采集货运发票及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12位的发票代码; 四、纳税人在申报前应使用检查软件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误的要按检查软件的提示修改,修改完毕后再进行申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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