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支持民生工程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7]70号 2007-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八、十二条条款废止。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更好地为实施民生工程服务,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税收收入,为实施民生工程提供财力支持 (一)坚持依法征税。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保证各项税款依法足额征收入库,为实施民生工程提供充裕的财政资金。 (二)强化税源监控。认真开展税源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规模、结构和变化趋势,建立健全分行业、分税种的税源管理档案,完善分级税源监控体系,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情况对监控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三)细化征管措施。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分行业、分税种实施精细化管理。如细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措施,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比对分析城建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数据之间的差距,重点控管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和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等等。 (四)推进纳税评估。依托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并通过比对、分析和稽核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和纳税能力进行评估,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切实保障民生工程的实施 (五)着力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决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各级地税部门近期要集中力量,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为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建立登记底册;受理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缴费申报、办理费款缴库手续;向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征收票据(个人缴款凭证),对专用征收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安全、完整,为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缴费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六)不断扩大五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覆盖面。继续加大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力度,确保社保费征缴率达90%以上。加强社保费收入统计、分析。对重点费源户实行动态监控。继续加大清欠力度。密切关注企业改制情况,及时将一次性收入征收入库。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失地农民等社保费征收管理,不断扩大征收覆盖面。在社保费个人缴费人数多,现金流量大的地方,积极推进税银一体化征收、个人持卡缴费、网上申报等征收方式,实行无区域化征收。 (七)继续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严格执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将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征收范围。强化日常征管,大力清理欠费。完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申报征收制度。对以前年度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均清理入库。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实施民生工程创造良好环境 (八)[条款废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十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二)[条款废止]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已修改) (十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与民生工程有关的地方税务工作 (十六)对民生工程建设中具有涉税事项的,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办税服务。 (十七)对涉及实施各项民生工程的项目,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十八)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服务载体和场所,积极开展民生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服务措施的宣传,营造支持民生工程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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