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39号 2009-03-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一、今年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是对非居民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全面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01号文和省局国际处际便函[2008]10号文要求,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非居民企业正确填报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解决非居民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把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明确汇算清缴对象,督促应参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按期办理汇算清缴,认真审核非居民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2009-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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